一、證人不出庭作證法律規(guī)定的情形有哪些?
(1)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。如證人身患疾病的。
(2)因路途遙遠,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。“路途遙遠”與“交通不便“須同時滿足。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,不能作為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理由。
(3)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。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。
(4)其他有正當理由
不能出庭的。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,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,經(jīng)法院審查核實后,也可以不出庭作證。證人不出庭并
不意味著證人不作證。證人不出庭作證時,就必須通過其他方法來調(diào)查證人證言。原民事訴訟法中只規(guī)定了證人通過提交書面證言來作證。二、哪些人需要出庭作證?
(一)公訴人、當事人或者辯護人、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
法律授權(quán)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的證據(jù)能力享有一定的程序處分權(quán),即只要控辯雙方未對證人證言明確表示異議,則書面證言亦可使用。
(二)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
只有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重要證人、關鍵證人,才需要出庭作證。根據(jù)歷年來司法實踐經(jīng)驗總結(jié)得知,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包括直接目擊案件的發(fā)生,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證人,對于印證其他可能定案的證據(jù)具有重要意義等。既包括單獨影響定罪、量刑,也包括既影響定罪,也影響量刑。
(三)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
立法上設立證人出庭制度的目的,還在于確保法庭核實證據(jù)、查明案情,作出正確的判決。因此,在哪些證人應當出庭的問題上,承擔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自當享有一定的裁量、酌處權(quán)。
綜合上面所說的,證人不出庭作證但對于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(jù)的,但對于證人不能出庭也是有法定的條件,一般只有身體原因,或者是交能不便,以及還有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才能不出庭,所以,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。